第四十八条 【载物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文注释
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质量是根据车辆的性能核定的该车辆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机动车载物必须严格按照载质量的要求,超过核定的机动车载质量装载货物,会影响车辆的刹车性能,同时还会造成车辆不平衡,易发生交通事故。
所谓“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关于“超限”,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作了具体规定。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仅会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交通混乱,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本条第3款规定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爆破器材、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在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