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符合中共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符合我省本年度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安置对象:
经省军转办审核,符合进无锡安置条件且实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接收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由其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符合无锡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本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