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购方企业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中任何其中一份,无须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购方只凭其中未丢一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原件作记账凭证,复印件作扣税凭证备查。
二、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丢失,就需由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在发票开具当月丢失,销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出具此证明单,必须在次月企业报税完成后才能开具。开具此证明单时,必须有一方要处罚,处罚原则一事不二罚,谁丢失谁接受处罚。
1、如属购方丢失,购方凭借销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先到所属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将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原件邮寄或传真给销方,销方带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及购方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如属销方丢失,销方携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购方应及时携公章、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2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认证、补抵扣,税务机关受理时发放丢失发票认证、抵扣申请表二份,报经批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