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核算
1、进货的核算。
某商业零售企业购进商品一批,对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购进商品款项通过银行支付。该批商品当月到达验收入库,进销差价率为15%,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1)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商品采购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134.55万元〔100×(1+15%)×(1+17%)〕
贷:商品采购100万元
商品进销差价15万元(100×15%)
应抵税金19.55万元。
2、销售收入的核算。
若该企业本月实现销售金额为93.60万元(含向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额),收到的货款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93.60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万元
3、结转销售成本、应抵税金。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按商品不含税的售价金额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按上笔分录的销项税额(含税售价金额与不含税售价金额之差)冲转“应抵税金”科目。
借:商品销售成本80万元
应抵税金13.60万元
贷:库存商品93.60万元
4、结转进销差价。
月末结转进销差价时,仍然采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摊,但需注意的是,应将期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部分调整为不含税的余额来计算差价率。
即: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1+适用增值税税率)〕×100%。
本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差价率。
假设本题无期初余额,则:差价率=15÷〔80+(134.55-93.60)÷(1+17%)〕×100%=13.04%。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差价额=80×13.04%=10.43(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进销差价10.43万元
贷:商品销售成本10.43万元。
5、结转利润。将“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和借方。
借:商品销售收入80万元
贷:本年利润80万元
借:本年利润69.57万元(80-10.43)
贷:商品销售成本69.57万元
6、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库存商品”科目借方余额抵减“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方余额,同时扣除“应抵税金”科目贷方余额,然后再与有关项目进行合并,将结果数填入该表的“存货”项目。
本例库存商品进价成本为30.43万元〔(134.55-93.60)-(15-10.43)-(19.55-13.60)〕。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会计核算
若上例中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6%),则无需设置“应抵税金”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进货的核算。
(1)购进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134.55万元〔117×(1+15%)〕
贷:商品采购117万元
商品进销差价17.55万元(117×15%)
2、销售收入的核算。商品销售收入=93.60÷(1+6%)=88.3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88.30×6%=5.30(万元)。
借:银行存款93.60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88.3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0万元
3、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93.60万元
贷:库存商品93.60万元
4、结转进销差价。
差价率=17.55÷〔88.30+(134.55-93.60)÷(1+6%)〕×100%=13.83%。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差价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差价率=88.30×13.83%=12.21(万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12.21万元
贷:商品销售成本12.21万元
5.结转利润:
借:商品销售收入88.30万元
贷:本年利润88.30万元
借:本年利润81.39万元
贷:商品销售成本81.39万元(93.60-12.21)
扩展资料: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称会计假设,它是人们对那些未经确切认识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事物和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