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下,贵司将要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产生损失。
贵司的损失弥补,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三类主体主张权利得以实现:1、借款人;2、反担保保证人;3、借款人的侵权人及实际控制人(法律方法和路径复杂,可能涉及揭开公司面纱、追击刑事责任、破产等领域)。
本案中,最重要的,是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应当是补充性的,是第二位的。向借款人的侵权人及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是第三位的,是最终的选择,也是无奈的选择。
目前,首先要做的,是针对反担保人,立即启动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贵司的损失。其次,是关注借款人的动向,准备将未能经由反担保人财产弥补的损失通过另外两种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