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房屋转租)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如有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进行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提示:有些省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按租金收入直接乘以征收率(如2%;1.5%等)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遵循当地的征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