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60%的比例补助。
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市级以上医院为35%。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扩展资料:
苏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2、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3、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其生育及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