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有限制,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制,既可以只有投资人个人进行经营,也可以雇工超过八人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从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果税务部门不作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的特点是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
5、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为: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
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6、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或股东)出资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的公司制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时,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所有者只参与和作出有关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权益变动的理财决策,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
公司制企业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扩展资料: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