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动态管控的约束措施:
动态管控是2006年公安部推出一项禁毒措施,全称”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系统收录了全国在册登记的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过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只要信息被录入该系统,被录入人员的身份证等多种信息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
被录入人员无论在全国什么地方(港、澳、台除外),只要使用与本人真实身份证,酒店、车票系统都会自动预警,辖区内的民警会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盘查,本意是想减低毒品违法犯罪率。
处于动态管控中的吸毒人员,每次出差开房、网吧、买票、银行等凡是需要动用身份证注册的,都会联网自动触发预警系统,当地警察会根据情况上门进行尿检,确实其是否有吸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