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一、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燃气气源及质量:
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 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扩展资料: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 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