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众有必要知道本条土地法第三款规定里面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质,应该清楚县政府除了依据这一条土地法的规定能够做出批准决定之外,也能不批准,还能取消原来的批准,收回宅基地。拆迁时是最后执法的机会了,很难蒙混过关,既然不是本村群众,就免不了被收回了,没有补偿。但是现在各地政府已经开始考虑回老家必须有落脚点的问题了,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政府对此另行考虑安排,即好歹安排个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