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旅行社办理程序参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中有关内容应有以下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资金条件: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行社章程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