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销售方、售卡方、持卡方,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一、销售方
(一)持卡方购买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票开具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发票取得取得售卡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销售购物卡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与销售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三)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三、持卡方
(一)向售卡方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发票取得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卡购买办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2、发票取得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企业收到预付卡销售发票怎么做账?
答: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
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