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相关材料报送渠道
(一)消防资质初次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延续
1、申请一、二主项消防资质的,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公安消防部门;
2、申请三主项消防资质的,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市公安消防部门;
3、申请增项消防资质的,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市建筑业主管部门。
(二)消防资质等申请升
1、申请主项消防资质升的,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公安消防部门;企业主项消防资质由三申请升二的,当地市公安消防部门还应将该企业初次申报、年度考核档案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部门。
2、企业申请增项消防资质升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相关建筑业主管部门。
(三)消防资质年度考核
1、主项是消防资质的,考核资料报送当地市公安消防部门;
2、增项是消防资质的,考核资料报送建筑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消防资质初次申请、增项、升、重新核定、延续
企业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8、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计量检定证书,厂房(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从新核定资质的,再提供下列资料并列入本册:
10、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生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1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2、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13、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新合并报表;
二册:人员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三册: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低等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核验资料(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资质年度考核
企业需提供《重庆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资质考核申请表》两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本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4、企业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等材料;
7、设备购置发票及计量检定证书,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8、《重庆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资质考核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
9、经省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的消防设施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证书;
10、本年度承揽的消防设施工程资料: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
申请三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业中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省消防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