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发卡银行查询。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
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银行卡的,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境外机构不得通过合作方式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出资人,且不属于上述第五项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变更情况书面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