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业汇票分类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 商业汇票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 商业汇票使用
1、申请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
(1)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2、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5、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3、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5、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