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的国际信用征信体系

2020-08-06 财经 160阅读

所谓市场型模式,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是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美国的信用征信系统是典型的市场型模式,另外,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也是按市场型模式构建的。
市场型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信用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用征信机构的信息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
2、信用信息内容的全面性。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民营信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用信息。
3、信用信息服务的规范性。在美国,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
4、信用信息提供的有偿性。民营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 所谓公益型模式,是指依据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机构,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管理。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建立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法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是按公益型模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而更多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则是市场型和公益型并存的。
公益型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数据获取的强制性。在信用数据的获得方面,公共信用征信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2、信用信息来源的特定性。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
3、信用信息使用的限制性。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在信用数据的使用方面,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 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总的说来,第三种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明显是在走第二种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严重困难,甚至无法完成,信息共享☆信用共建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才有可能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目前,中国信用征信业正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导致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需求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由于面临诸多问题,中国信用服务机构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进一步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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