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考试过程中将资料进入考场属于违规违纪的不诚信行为,如果只是自己作弊,没有组织他人或者为他人作弊,一般不涉嫌犯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