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方式不同,能得到的安置经费也各不相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复员费。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2、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经军以上机关批准,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生活补助费750元;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6、奖励工资。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7、退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全额发放。
8、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9、工资、津贴发至离队当月。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生活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4、退役养老保险。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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