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52号和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含)万元(按季纳税9(含)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举例回答: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10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10000元,预缴税款300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不含税收入15000元。该纳税人10月销售额为10000+15000=25000元。
说明:该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入也可以享受减免,已缴纳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无法抵减或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扩展资料:
1.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是不含税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销售额包括征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含出口免税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即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2. “月销售额”内容
“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当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四大类。
其中: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以未扣除支付价款外的全部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3.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