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车过户问题

2020-07-16 财经 110阅读
  对于这样的现实问题和矛盾,以前苦于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所以结论也是五花八门,反正是一笔糊涂帐。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细致而清晰的规定。
   《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1)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从规定看,在车辆过户之前应该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在过户完成后应及时提出保险单的变更申请,以保证在车辆过户过程中保险合同不会中断,对买卖双方都存在保险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保险单批改、保险单变更申请的证据却很缺乏,往往都是车主打个电话给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告诉说车辆现在过户给某某了,被保险人变更为某某。然后保险公司就在系统内生成新的批单,对原来的合同进行修改,却并没有相应的书面文件给投保人签字,这就存在一定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并没有保留这样的申请或者批改,车主也没有这样的证据,如何能够证明进行了保险单批改?如果无证据,就很难得到保险理赔。 因此,我们建议对此一定保留书面的证据。比如在生成批单后,给车主签字确认,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变更保险单涉及到机动车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最好能够由双方到保险公司当面做出变更,这样对于各方都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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