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地方有没有户口

2020-09-22 社会 349阅读
军人在地方没有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负责管理。”军人入伍后,其本人或家属应向原常住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服役期间,具备一定条件的志愿兵和军官,可申请家属随军;军人退出现役或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应办理随迁手续。
从1989年开始,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而不能随军的,经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被批准人持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及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义务兵办理退伍手续,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恢复原户口类别;志愿兵和军官一般办理转业手续,本人要求的,可办理复员手续,回原应征地落非农业户口;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者退出现役,军官可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志愿兵办理退休手续,原则上就地安置,落非农业户口。
退役人员在应接收的安置地已无直系亲属,或有特殊困难应予以照顾而要求到直系亲属居住的其他地区安置的,原则上应予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义务兵属农业户口,其直系亲属是非农业户口的,本人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按城镇入伍义务兵予以安置。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残疾或因病致残,特等、一等残疾军人,可由原征集地的省设残疾军人休养院收养,其户口直接落至休养院;也可按本人要求回原征集地县、市或其配偶、父母居住地城镇安置;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农业户口者,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安置地城镇落户。二等以下残疾军人,原则上回原征集地,若家居农村落业户口而本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本人转为非农业户,但一般不能迁往城镇落户。国家规定,经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可办理家属随军的军官和志愿兵条件是;少校军衔以上军官;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以上或军龄满15年以上的飞行员或在舰艇上工作的军官;高等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并在尖端科技部门工作的科技干部;在边防和垦殖地区部队工作的军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延长服役时间,年满40周岁的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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