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你咨询的案子中,银行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而你爸爸是债务人,你爸爸的朋友是抵押人,即你爸爸作为实际债务人,在向银行贷款时,你爸爸的朋友以自己的房屋为你爸爸做担保。
好,现在我告诉你:
1、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解释:看一下你爸爸当时借款协议中还款日期是什么时候,如果从现在往前逆推,超过两年,比如,最后还款日为2008年1月1日,据你所说,已经有10多年没有找过你们了,那么作为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目前,银行的债权因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而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银行向你爸爸朋友主张实现抵押权时,你爸爸的朋友同样可以以“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3、值得说明的是,作为一名有诚信的社会人,应该及时偿还欠款。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建议你们本着尊重事实,诚实守信的原则,和银行协商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