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治,就是按照人的意志及其对利益的要求来行事的。这是人治的广义概念。但人治有少数人的人治与多数人的人治之分。少数人的人治是按照少数人的意志及其对利益的要求来行事的。这种人治,类似我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人治。按照少数人的意志及其对利益的要求制定的制度,就称之为少数人的法治,这种法制,类似我国封建社会的君主政治。
“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具体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个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它所讲的就是合法律性.”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所以,以法律为治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取决于统治者头脑的一时聪明或其他什么智慧.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治权力是发财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正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以后还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罗织了巨大而又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始终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
“人治”强调的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