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死亡,学校是否该担责任?

2020-05-16 社会 51阅读
16 岁的小曲是广西南宁市某中学初中部的一名住校寄宿生。2011 年12 月19 日星期一上午,小曲本该在学校,可他却乘坐韦某的摩托车奔驰在南宁良庆区一条县道上。小曲哪想得到,不一会儿,摩托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小曲和韦某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小曲的父母认为,小曲在上学时间却不在学校,还发生事故死亡,某中学作为小曲在校期间的管理人,具有保护小曲的身体健康、照顾小曲生活的管理及教育义务。某学校没有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小曲离校,学校老师也没有告知家长。他们认为,正是学校教育管理的过失,导致小曲失去监管,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随后,小曲的父母将某中学告上良庆区法院,要求某中学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 万多元。
法庭上,学校老师解释说,小曲早在2011 年10 月28 日下午离校后就再也没回过学校。当年10 月30 日,小曲的班主任见小曲没有回校,还打电话给小曲的父母,让他们及时送孩子回学校,可没有结果。因此,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没有过错。学校认为,小曲的父母是小曲的监护人,可他们却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放任孩子长期离校,这才是导致小曲事故死亡的原因,作为监护人,小曲的父母应该承担责任。为了证明这一说法,学校还提供了班主任与小曲父母的通话清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曲年满16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某中学不具有监护人的身份,也不是学生父母的委托监护人,只能说是小曲在校时的临时照管人。小曲周末放假回家后一直没有返校,虽然其父母称学校没告诉小曲未返校一事,但学校提交的通话清单证明当时双方通话时间长达8 分多钟,双方通话应该涉及小曲未归校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学校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从损失填补的角度,在该起事故中,某保险公司赔偿小曲父母各项损失5.5 万元。农用车司机也赔偿了小曲父母各项损失5.6 万。良庆区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人已经对小曲的父母填补了损失,因此判决小曲的父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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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情形就包括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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