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逾期等不良信息,会上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征信服务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
征信机构的概念还可以扩大其他各类信用管理行业的企业类型,例如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咨询等机构,甚至产生出不同的称谓。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