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视为高校在校生入伍,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保留学籍,退伍后两年内复学有效。
依据:《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一)对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新生)。
(二)办理程序
1、由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2、县(区)征兵办逐一告知新生有关政策,协助新生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3、县(区)征兵办在新兵交接后5日内,汇总《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区)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的,县(区)征兵办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到高校招生部门。
4、高校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法审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至县征兵办。县(区)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三)退伍后入学
1、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2、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四)其他
1、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区)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2、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
3、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县征兵办,并由县(区)征兵办告知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