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调解是在立案以后,在立案之前,法院没有接手这个案件,审判程序还没有启动,法院对该案是无权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在立案之前,当事人尚未表明自己对该案的态度,法院无权进行调解。所以,在立案之前,如法院进行调解,其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严重点,是滥用审判权。关于庭外和解,这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开庭调解是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能最大限度地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在法院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法院应该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