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原则上不能,除非属于以下情况。被告,即征收方,原告,即被征收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比,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拆除行为。
同时,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必须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