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陈先生在天河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7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1年10月,陈先生与何女士结婚,婚后基本都是陈先生一人在还房贷。2016年11月,何女士发现陈先生在外包养“小三”,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该套房产。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400万元。
离婚没问题,房子怎么说?陈先生认为,这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而且婚后都是自己一个人在供房,何女士没出过半分钱,该房产理应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
律师在接受陈先生的委托后介入该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此房屋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对此予以支持,最终陈先生获得了涉案房产,何女士获得了105万元的补偿。
婚前就开始的按揭供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要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如上述案例中的陈先生,个人婚前购买,婚后以个人财产按揭还款,且房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也为个人所有,则权属不会变化为夫妻共有。其二,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还未取得产权证的。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协议则无碍,如果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权证尚未发放,则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后按揭供房的情况就相对简单一点了。如男女双方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双方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