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提问那是一个山东省的老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问题了。黑龙江省服役的老退伍士兵,退伍后在黑龙江省工作一段时间,后来安置(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规定,超过30天报到后,不会是地方民政局的安置)到老家(山东德州陵县)县社,户口也在这边。安置信(超过30天报到后,民政部门作为自动放弃安置处理)等资料齐全,您父亲不可以享受山东省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不管是山东省、就是全国都是执行国务院的政策(《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就是2011年11月以前法规),对退役军人安置的。比如2011年11月以前,国务院的对与退役军人安置的政策就是:哪里来、哪里去!城镇兵源的安置工作,农村兵源的回乡务农。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