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

2020-10-03 时事 469阅读

首先,法检两院比较特殊,是不允许出现事业编制的,但是由于政法编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会特批一些事业编制供法检两院招录辅助人员,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检察官,甚至编制都只能挂靠在其他单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难波及到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标志是先实现人财物省统管,但事业编制属于地方编制,所以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内。

1、现在法院的事业编制的岗位都是辅助岗位(司机,内勤,书记员,出纳,后勤,法警等),因为法院的事业编制是不能任审判职称的。

2、待遇一开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后,按工龄啊等等啊,会有差距。

3、一般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也有好多种,要看具体情况)

4、在法院没有审判职称,就没什么前途了。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扩展资料

所有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属于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从法律上说,无事业编制警察。警察编制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

有的地方,行政编制已满,在行政编制之外,通过地方人事部门,招收事业编制人员充实警察队伍,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部分所谓“警察”,不能算做公务员,只能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说来,也不能完全履行警察职务。

《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体制

新华网-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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