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的人员无故不上班多少天可以开除公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能成为此案的依据。 因该条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段信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 请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伏山》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 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看来,是应该书面通知的。单位的“开除”违规了。 但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缺燃中“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的规定程序走。“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有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