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自家小区停车场被刮,停车场监控摄像坏了,物业有责任吗?

2023-05-14 综合 38阅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践来看,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游闹种: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3、安保义务。4、公共事务管理义务。5、其他义务。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二、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是否存在保管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仅是一般的物业服务,或收取一定停车费、占道费、场地使用费等同性质费用的,双方不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义务。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要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代理人,小区车位的划定与使用实际上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保障小区内空间的合理使用。如果出现车辆被盗的情况,只能按照普通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安保义务来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神巧罩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安保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形式上的保管并不构成保管合同。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一种情况是在专门的停车场中,车主停车需交纳保管费,保管人交给车主停车牌等作为保管凭证。从小区车辆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向物业公司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指定位置。表面上看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的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宽橘大相径庭。三、存在保管关系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支付了停车费并不是保管合同的本质要件。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   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对此,应作如下分析:   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并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产,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即为车辆交付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的交付。   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构成保管物的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无严格查验手续的,也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三,由于停车场封闭性的特点,车主只有在出示保管凭证后才能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所以,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实际上也体现出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如果车辆停在无人看管的地方。由于无人看管,车辆可以随时任意移动,因此车辆寄存人必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驶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体现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车辆寄存人和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停放的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无论何种原因,物业管理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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