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机动车在受委托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