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现在有许多商标所有人知道:商标有效期是十年。认为商标注册证在手,商标就是我的。如果商标所有人名称有了变化他们还知道应做相应的变更。地址发生了变化觉得无所谓,变不变没啥。 注册地址与实际使用地址不一致到底有没有危险呢? 最近我代理了一件已“不存在”商标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其根源就是商标所有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地址的变更商标被撤销了。
事情是这样的: 2005年12月28日北京某企业负责人带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将自己的餐饮业商标转到另一新办企业。该商标1997年注册已用8年多而且目前还在使用。企业转让手续齐全,我们代办了此商标的转让。 2006年7月4日我们收到了国家商标局《转让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理由是:该商标“已被撤销”。我们立即通知了受让人。并了解情况。原来,这个商标所有人企业地址落在北京某开发区,商标也是这个地址。实际企业并未在那个地址经营。据悉某台湾企业以“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北京这家企业商标申请。商标局发函请商标所有人提供使用证据。该企业没有收到国家商标局通知未答复。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发出公告通知,仍无回复。2004年该商标被撤销。上述企业由于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商标地址不在经营处,致使商标撤销两年自己并不知晓。
《商标法》在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上述案例足以说明:商标地址也是很重要的。商标所有人商标地址有了变化一定要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避免商标局下发的文件或通知收不到,贻误其它事情。笔者还注意到,有些大企业为了获得国家某些经济政策,故意将企业营业执照办到有特殊待遇的地区,其实他们的实体并不在那里。其实这样做也蕴含着被“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不知晓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