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补交,那就得按今年的标准,而不是以前的标准。具体的你看下边吧,你属于那种自己算一下吧。
(1)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8%。
2009年7月——2010年6月期间,丹东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为上年岗平工资的1倍或0.6倍。其中,按上年岗平工资1倍缴费的,年基数确定为21540元,即每月基数为1795元,年缴费金额为4308元,月缴费金额为359元;按上年岗平工资0.6倍缴费的,年基数确定为12900元,即每月基数为1075元,年缴费金额为2580元,月缴费金额为215元。
(2)医疗保险
(一)退休人员未超过在职职工总数30%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2%。
(二)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总数30%的,除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外,另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额与30%以上退休人数的乘积缴费,职工个人2%。
(三)无正常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5%的比例缴费,单位确无能力缴费的,经单位职代会同意,可由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退休人员参保费用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5%缴纳。退休人员参保费用如采取一次性趸缴方式,可按现行住院保险趸缴标准的70%缴纳。同时应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15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纳,缴费标准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并于每年7月1日随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自然调整。
(3)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的行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6%--3%的比例缴纳。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