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书面核查申请、车管所出具《吸毒驾驶人核查函》、核查单位出具《吸毒驾驶人信息核查意见表》、派出所出具意见、禁毒大队核查管控信息、科技部门尿检至少三次。未单独设立禁毒大队的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查信息工作由承担禁毒工作职责的相应大队负责。
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吸毒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新颁布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申请人在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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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实施后,引起广泛热议,针对以前多次发生因“毒驾”造成人员伤亡案件,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不能申领驾驶证。
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据了解,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山西晋中规范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