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时对方三人,我方因害怕先动手打人,致一人轻伤,对方是否有团伙嫌疑

2020-09-27 社会 84阅读

具体情节不掌握,无法判断。至于对方有多少人,并非本方可以伤害他人的理由,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退一步,因害怕而动手,即使是假想防卫,也是事先防卫,刑法上也不免责。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轻伤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重伤的: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假想防卫

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事先防卫

是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是指对在犯意形成阶段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不法侵害,预先实施“防卫”的情形。

事前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具有惩罚性的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法律规定,不能“先下手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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