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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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中文名
士官
外文名
NCO
解 释
职业士兵
级 别
高于士兵
选 拔
士兵中选拔
目录
1 历史
2 士官待遇
3 中外区别
4 士官分类
5 士官服役期
6 士官的选拔
▪ 报名方法
▪ 待遇
7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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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证书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
09式士官肩章
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1] 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同时减少士官数量,增加士官长数量。
士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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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中外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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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士官一般是士兵服役两年后,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必要时也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进部队直接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但西方国家的士官,实际上是雇佣兵,和我国的区别就在于我国仅限中国公民,而西方国家是不限制国籍的。
士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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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按工作性质分指挥类和技术类。
指挥类顶多签到上士。技术类只有专业技能过硬的才有机会签军士长。一般来说能够成为军士长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这些人都是部队基层不可缺少的技术尖子,全军一级军士长更是比将军都要少。
士官服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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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中士各3年,上士、四级军士长各四年,三级军士长五年,二级军士长六年,一级军士长则一直服役到退休。
士官的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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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一般从服现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有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
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
基本条件是身高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0%[标准体重=(身高—110)kg],其他同征集义务兵的身体条件。
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现役军人待遇。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如果岗位需要,且专业突出,应该说可以一直干到退休。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服满上一期士官的服役年限,比如应招时被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则要服满第二期才能退出现役。
报名方法
士官招收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应届毕业生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并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拿不到毕业证书,可到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学历证明。
办理入伍手续前,应招士官本人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表示本人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和待遇。
待遇
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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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参发〔2011〕5 号)2011 年 5 月 31 日发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