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审计过程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来修改原先确定的重要性,但是并不需要删除原记录的工作底稿内容。
事项2,不恰当。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于审计报告日后的60天内要完成归档,审计报告日为4月18日,归档日为6月19日,超过了60天,因此不符合规定。
事项3,不恰当。回函传真件也可以成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只要当初获取传真件时注册会计师确认了发件人身份、并检查了电子回函的安全环境,电子回函是可以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的。无需用原件替换传真件。另外,如果需要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只能采用修改或增加的方式,而不能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