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的档案工资、工龄、身份和待业、养老保险等事务的管理,是流动人员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与所有流动人员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经常性事务。管理好这些事务,对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流动人员的档案工资与其实际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所以有人认为档案工资对流动人员的实际意义并不大。然而,档案工资的管理,既关系到国家通过工资来宏观调控社会的分配关系及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也是新工作单位确定流动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参考。而且,档案工资还表明,在所得收入得到国家认可方面,流动人员与非流动人员处于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当流动人员到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某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时,档案工资对其实际工资就有重要的作用了。
档案工资的管理,包括档案工资的核定与晋升两方面。对流动人员来说,档案工资的核定和晋升工作,都离不开原有档案工资的确认。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原为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在脱离原工作单位开始流动时,负责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查与工资有关的档案材料,如见习、转正、定级的有关材料,转业、复员时套入地方工资体系的工资套改表,普调或变动工资的材料,离开原单位时的工资转移证等材料。要详细审查这些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如有不清、疏漏、虚假等各种问题,要与原单位联系,妥善解决,确保无误。通过这些工作确认离开原单位时的档案工资,做为以后核定、晋升档案工资的基础。
对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结业、肄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毕业生、肄业生等等)和离校后首次参加工作的往届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接收其人事档案时,应详细审查其学历(及曾经有过的工资关系)材料,确认无误后,做为以后核定、晋升档案工资的基础。
对其他流动人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亦应按上述规定,做好有关的审查工作,为以后核定、晋升档案工资打好基础。
一般来说,流动人员应聘或通过其他方式到新单位工作时,负责其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机构应核定其档案工资,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存档备查并供用人单位参考。
原有档案工资的流动人员,应聘到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工作时,其档案工资按原档案工资核定,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存档备查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参考。档案工资的核定由管理其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
各类应届、住届高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离校后直接进入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工资按国家对同类人员见习期临时工资、见习期后转正定级工资核定,存档备查并提供给用人单位参考。此类人员离校前已有档案工资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已有档案工资和见习或转正工资之间择高核定新的档案工资。此类人员档案工资的核定亦由管理其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并须经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
根据《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7号)的规定和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晋升的办法是: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几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晋升本人的档案工资。流动人员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国家机关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调整晋升档案工资;流动人员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人员,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调整晋升档案工资;流动人员原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调整晋升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的调整晋升由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
其他流动人员档案工资的调整与晋升,由国家指定的负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事务的机构按国家规定,比照同类非流动人员办理。
以辞职、辞退的方式离开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一年内到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一年后到三资企业、民营科持实业、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工作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工龄除去待业时间后累加计算;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待业、自谋职业或在私营企业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龄。
以其他方式离开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其原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工龄等事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因各种原因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到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工作的,从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之日起计算工龄。原有工龄的,经过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后,累加计算。
在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之间流动的人中,其工龄累加计算,待业期间不计入;原有干部身份的,比照前述办理,即一次待业不超过一年的,可予以保留。
流动人员应聘或调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负责管理其人事和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可出具档案工资证明、工龄证明等材料;保留干部身份的,亦应出具干部身份证明材料,由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处理其工资、工龄和干部身份等事务。
根据国家政策、流动人员在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工作期间和退休之后,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应在与企业签定的聘(录)用合同中明确规定。目前,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统筹,保险金的交纳和领取办法与国营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相同,即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领取时,根据工龄确定领取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二是到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三是由企业自筹保险。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从人才密集的全民所制企事业单位走出来,兴办或进入新兴的多种经济成份、经济实体,能更充分地发挥自身的才能。为这些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仅是他们迫切需要的,而且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分布和优化人才结构,有利于提高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的主动性,有利于造就、发现与合理使用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为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进一步提高了流动人员的社会地位,稳定了非公有经济实体中的科技人员队伍,使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更广的范围得到落实,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另外,为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使他们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专业技术服务有了可比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更广阔的渠道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和竞争。而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是人才服务和人事管理的内容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为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是与这种发展趋势相一致的。
随着我国人事制度和职称制度的改革,1986年起开始在文教、科研、卫生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以后逐步在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起来。1988年,有的省市就在流动人员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随着流动人员数量的增加,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服务评聘工作比较广泛,已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国家尚未对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颁发统一的政策法规。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地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实际情况来看,因流动人员毕竟在许多方面不同于非流动人员,在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下面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健全组织,加强管理
非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是通过原有的人事管理组织系统、人事管辖关系和工作方式来进行的。而原有的人事管理系统、人事管辖关系和工作方式比较有利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这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流动人员脱离了原有的人事管理组织系统和人事管辖关系,这就更要求加强对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颁布了有关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管理办法,组建规范的评审组织,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指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级负责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协调等等。通过健全组织、加强管理,来保证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国家整个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衔接和一致。
2.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在国家颁布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诸多政策法规中,最主要的是各职位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它实质上是各类人才的社会价值的统一标准。在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国家制定的这些统一标准,否则就会导致整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混乱。同时,也必须充分注意到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称晋升工作中出现过中断,这样流动时间较长的人员就有可能失去一两次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晋升的机会。所以一些流动人员一直是低职称或无职称从事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能力水平与其所取得的职称并不一致。这就要求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地评价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到既不降低标准,保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质量,又要客观公正,使流动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上得到应得到的社会承认,所以有些地方在为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实行了一些倾斜政策,如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和相应技术职务工作年限等的要求,缩小技术论文、论著和外语水平等方面的比重,加大工作业绩,实际能力、技术获奖等方面的比重,适度突出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社会创造效益的比重等等。
3.评聘分开,考评结合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术、技术和职务的统称,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系统的专门知识才能担任的职务。评聘分开,考评结合是专业技术服务评聘的一个原则。评聘分开,考评结合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开。这个分开,不仅是在秩序上分开,而且是在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上分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程序和权属与聘任的程序和权属相互分离、各自独立。对流动人员来说,贯彻评聘分开的原则是具备有利条件的。因为他们不像非流动人员,是由社会服务性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评审其任职资格。同时,流动人员又必须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如外语),以保证评审的质量。另外,对于国家组织的某些专业技术职务考试,人才交流服务要组织有关的流动人员参加,而不另行评审。至于取得任职资格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则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实际决定。这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流动人员和非流动人员基本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得到了公平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