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恶意透支,则涉嫌信用卡诈骗。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男子透支信用卡十多万元 自知还不起选择自首 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男子爱上购物,没赚到钱就干脆通过申办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他接连申请了6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罔顾自己财力大肆消费透支了十余万元。面对银行多次催收而自己无法偿还后,他选择了向警方投案自首。
2014年9月2日,男子熊某来到西湖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称自己刷卡透支了十余万元无力还款。民警调查发现,熊某今年1月起申请了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而且通过网上购物、刷卡消费等方式很快刷爆了信用额度,透支本金高达十万余元。
银行工作人员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后,熊某很干脆地表示自己无力偿还。
后来,心想反正还不起钱了,熊某就到西湖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目前,熊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公安机关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