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一、公租房住满五年后,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由原售价+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年后买下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无需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未付款面积仍需按规定缴租。
二、需要注意的是:
1、私人对公租房无产权、继承等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所以公租房父母享有承租权、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参与分割继承。
2、继承承租人的公租房需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使用权人的同意,如原承租人去世,符条件的共住人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承租。
扩展资料: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