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保护,是违反公司法和会计制度的。《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2)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能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在设立是需要进行验资,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如果是这样的账户,申请登记是可能会因不符合而不能注册,如果是虚假的验资报告,那就有更多的责任了。
即使按照所说的账户设立后,根据公司法的理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所有的财产应该是登记在公司的名下,而不是股东等个人,即使是一人公司也不允许。同时,如果登记在个人名下,就有可能是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优先责任来规避法律,要适用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旦承担责任,就是连带的。详见《公司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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