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房第一年是需要缴纳取暖费的,但是如果没有收房办理入住,则取暖费由开发商承担。
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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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的辽宁省城市采暖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温度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得低于18摄氏度,和其他地方的温度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和原因造成的用户。非住宅供用方对采暖的使用期限和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热计量单位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建筑物,应当收取热计量费。用户收取热计量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用户未征收热计量费的,按照采暖区收费标准缴纳采暖费。采暖价格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