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文化产权的异同

2022-04-14 综合 51阅读
您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具有3个特点:①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②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③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的总部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日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著作权(copyright)

  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又称版权。世界上第一部著作立法是英国1709年的《版权法》。中国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主体因创作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非法人单位也能享有著作权。就自然人来看,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人员及业余人员;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少数创作了作品(如绘画、书法、表演)的少年儿童。著作权主体还有个人(独立创作作品)和集体(两人以上的作者合著作品)之分。合著中,有的是一部完整的著作,其中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全体合著人是版权主体;有的是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存在(如歌词与歌谱),全体合著人或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可分别成为整部作品或组成部分作品的版权的主体。就法人来看,作为著作权的主体有编辑刊物、辞书等集体作品的编辑出版单位;也有制定写作计划,组织人员创作并以法人名义发表作品的机构。著作权的主体还可分为原始的或继受的主体。前者是直接以创作活动完成作品的人,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益的完整著作权利;后者是依据合同、继承等方式承受著作权利的人,只享有获得财产权益的部分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表现创作活动的某种客观形式。它首先是创作,而不是抄袭。其次,必须使作品的内容运用一定形式加以表现,包括文字形式(论著、创作、翻译、注解等);口头形式(演讲、报告、说唱等);其他形式(乐谱、绘画、书法、雕塑、舞蹈、电影、摄影、录像、图表等)。

  著作权的产生、内容及消灭就世界多数国家而言,著作权根据作者创作出作品的事实而产生,即“无手续主义”。但有些国家规定,只有在著作完成注册手续后,著作权才能产生。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由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后,其人身权利可由作者家属或作者遗嘱指定人加以保护。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通常是作者在他人依合同利用创作成果时(出版、上演、制片、广播等方式)所取得的报酬,主要是稿酬收入,也可包括赠书、赠票、上演税、奖金等酬劳。多数作品的作者可以终生享有财产权利,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若干年。各国立法对此规定20年至90年不等,以规定50年的居多。

  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剽窃等情况,应视作侵权行为。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排除妨害、恢复人身荣誉、赔偿财产损失。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为了保护著作权不在国外受到侵犯,一国可以通过同其他国家缔约等方式而享有国际保护。

  公约及形式最早的双边版权协定出现在19世纪初的西欧。1886年签订了第一个多边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后,双边协定的重要性下降,但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在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仍然广泛地订有双边协定。在多边协定中,影响最大的是《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规定的保护期也较长,并有追溯力。《世界版权公约》则容许有手续,规定的保护期较短,没有追溯效力。《伯尔尼公约》以西欧国家为主,《世界版权公约》则具有较大的普遍性。

  国际版权保护的形式还有:一个国家根据互惠原则宣布对某个外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实行版权保护;一个国家宣布单方面无条件保护外国作品。此外,国际版权公约的非缔约国还可以利用“同时出版”的办法使本国作品在缔约国受到保护。多数版权协定都规定,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同时(例如在30天内)出版的作品就被看作是在缔约国首次出版的作品而予以保护。因此,一个既未参加《伯尔尼公约》,又未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通过上述办法可以使本国作品在两个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享有版权。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和专业性的多边保护协定。

  主要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现在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②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③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中国民法中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颁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同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国务院批准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对著作权及其保护,已有了原则性规定。为实现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分,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⑤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中国《著作权法》采取“无手续主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③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④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两种。其中,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责任则是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http://www.trademark001.com/zlz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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