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品,巡抚为中国14世纪-20世纪初的地方官制名称,统治区域从数千、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权力大于今日仅负责行政事务之省长,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
巡抚官制出现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政府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本来一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后来出现的“巡抚”正是统筹此三部分的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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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
明初,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复辟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政、水利、内政,不过通常也有调动兵力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1644年后,入主中国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为常规官位,但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