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扩展资料:
董事长(英文:Chairman,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可以翻译为“董事会主席”或“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1]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会,但至少需从股东选出一席董事(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至少要设三席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参考资料:董事长-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