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不能查到你过往的社保缴费记录。新单位虽然有你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光凭身份证号码是不能查询社保缴纳记录的。但是如果新单位以后帮你缴纳了社保,可以查询到他们为你缴纳的社保记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但是在新单位为你缴纳社保以前,不能查询你以前的缴费记录。
每个人的社保帐号或社保卡(现已变更为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属于个人隐私,都有个人设置的查询密码和支付密码,查询时都需要输入密码;如果绑定了手机号的,查询时还需要利用绑定的手机进行密码验证。
新单位或者其他任何人,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是不能查询别人的缴费情况的。但是新单位为你缴费以后,可以查询为你缴费的缴费记录。
你现在在职的公司未帮你缴纳社保,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的行为,你可以向当时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要求该公司为你补缴社保。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参考资料: